发布者:太仓律师 | 领域:民事诉讼 | 时间:2024-05-29 10:52:25 | 256人看过
农民工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意味着认可解除行为?
【维权要点】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单方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权利,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并向劳动者发送解除通知书时,劳动者在解除通知书上签字仅代表劳动者收到该通知书,签字行为并不代表认可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合法。是否合法还应根据用人单位解除原因及相关证据,从内容合法性、程序正当性等角度综合判断。
【典型案例】
农民工小吴2015年7月通过招聘到一家贸易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小吴每月工资为3000元加业务提成。2017年3月,公司以小吴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小吴送达解除通知,小吴在解除通知上签字确认,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2017年12月,小吴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仲裁庭审中,某公司认为其公司以小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有小吴签字确认,该解除行为合法有效。举证时,公司提出小吴在2017年3月旷工达1个月之久,有公司考勤表为证,但考勤表并无小吴签字,且小吴不认可其真实性。公司提交的小吴2017年3月工资表中考勤扣款为0元,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员工旷工超过3天,扣发当月基本工资的30%并解除劳动合同。即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与考勤表关于小吴旷工的事实相互矛盾,公司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解除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其单方解除行为亦未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综上,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支持了小吴的请求。
【法官讲法】
关于本案,有观点认为,解除通知中已经写明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且有劳动者小吴的签字,其签字行为应视为其认可了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理由,仲裁庭审中不应再继续审理该解除行为有效与否笔者认为,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单方解除及协商一致解除等情形,并明确规定了各种解除情形的适用条件及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因此,对法定解除条件的具体适用不仅要审查解除程序的正当性,还要对解除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中,公司作出的解除行为,从程序上看存在未经过民主程序、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等问题。从内容上看,公司据以解除的旷工依据考勤表并无小吴签字,且该考勤表与其提交的工资表中考勤扣款为0自相矛盾,故其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吴存在旷工长达1个月的严重违纪行为。综上,该公司无论在解除行为的内容还是程序方面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小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至于小吴签字行为并不代表其对解除理由认可,仅代表公司履行了送达解除通知程序,小吴收到解除通知而已。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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