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太仓律师 | 领域:民事诉讼 | 时间:2024-03-27 11:12:16 | 98人看过
对方在我的户籍地起诉离婚,但我在北京生活,如何把案子移送到北京来审理? 太仓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籍。所以,被告可以在法院规定的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法官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到北京。
一般来说,如果被告接收到法院的材料或是接到法院的电话通知后,可以首先系审理案件的法官,向其说明情况,并提出要将该案件移送至北京审理。其次,被“需要准备好能够证明自己在北京生活的证据材料,如可以提供在北京办理的居住证在北京居住地居委会物业等开具的经常居住证明、平时在北京的消费记录、在北京的工作记录、劳动合同、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能够证明自己在北京连续居住满一以上的证据。最后,将上述证据与管辖权异议申请一并按照法官的要求,在规定期内寄送或是当面递交给法官即可。
法官经过审查后会作出相应的裁定,如果一方对裁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咨询热线:13913781917
电话:0512-53592880
邮箱:5254046@qq.com
擅长领域
Practice information
最新文章
Practic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