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太仓律师 | 领域:经济仲裁 | 时间:2024-03-06 09:43:10 | 77人看过
案件解析:工程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是否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很多时候,发包人出于某种原因,在工程还未验收的时候就将工程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后发包人又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这种情形下,发包人是否能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下面,请看今天我们带来的案例。
2017年3月份,某建筑公司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对旅游公司的办公用房进行装修。几个月后,装修工程如期交付,经核算,工程总价为72万元。按照双方约定,旅游公司先支付了50万元,剩余尾款在旅游公司验收合格后另行支付。但在验收期内,旅游公司未经验收便直接投入使用,对于尾款也迟迟未付。无奈之下,建筑公司将旅游公司诉至荣成法院。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就工程质量问题提起了反诉,认为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有瑕疵,存在墙体开裂、混凝土地面开裂存水、建筑外窗晃动等问题,并就此提出索要工程维修费的反诉请求。
结合查明的事实,荣成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旅游公司应否对建筑公司本诉的工程欠款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建筑公司应否对旅游公司反诉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对于焦点一,双方之前签署的施工合同以及支付协议约定明确,且双方陈述一致,对建筑公司按协议主张尚欠工程款22万元,事实清楚,予以认定。
对于焦点二,根据工程质量委托鉴定结果,对于导致出现墙体开裂、混凝土地面开裂存水、建筑外窗晃动等工程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伸缩缝设置不合理、地面面层找坡不合理且平整度不满足固定要求。伸缩缝设置不合理属于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建筑公司要承担保修责任。而院面坡度及平整问题属于施工过程中及验收时应当提出的返修事项,但旅游公司确实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使用,这一行为即可视为其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从而免除了建筑公司的返修责任,而对于其主张建筑公司承担保修费用,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综上,荣成法院依法判决旅游公司支付建筑公司所欠工程款22万元及利息,建筑公司支付旅游公司修复费用2295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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