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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者:太仓律师 | 领域:刑事常识 | 时间:2024-03-22 10:02:01 | 78人看过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公益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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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2-5359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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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律所: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
现任职位:专职律师
律师执业证:13205201010704487
所在地址:太仓市上海东路5号华侨大厦10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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